; 两年前的那起由治安案件上升为恶性刑事案件的事件,在丽春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当时公安局确定为“4·14特大杀人案”。这个案子虽然最后把凶手全部捉拿归案了,并且也已经被法院依法审判。但对于公安上处置不力的指责一直在社会上存在。当初,池长才刚到丽春任职不久,为了在公安局内部树立关爱民警、勇于承担的形象,他给市委政法委书记苟益桥汇报,说是虽然社会上对公安干警在这个事件上的处置有些欠当的指责较多,但毕竟把所有犯罪嫌疑人都捉拿归案,并且也受到了应有的惩治,为了保护干警的积极性,希望市委放宽对这次事件的处理原则。由于此事直接涉及苗左江,以苟益桥与苗左江之间的关系,苟益桥当然愿意不再追究这件事,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池长才的请求,只要求池长才在公安局内部认真总结反思,深刻吸取这次事件的教训。也因此市上相关部门也就把这件事放下来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上对这件事的关注也越来越少,包括受害家属也因为嫌疑犯最后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不愿意再提及这起让他们伤心落泪的事。
现在旧话重提,以这个切入点追究苗左江失职渎职,倒也是一个有力的理由。当时,作为分管治安的副局长如果处置得当,及时制止事件升级,可能就不会出现死亡两人、重伤三人的惨案。但在这个问题上,当时没有追究责任,池长才有很直接的责任。现在时过境迁了,再来就这个问题说事,池长才自己心里都觉得有些过意不去。再说渎职案的办理从法律分工的角度来讲,由检察机关负责办理,但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需要启动拘传、拘留及逮捕程序时,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不能直接拘传、拘留人犯或嫌疑人。
让市检察院对苗左江采取强制措施,最后还是得由公安机关来执行。这是包似正包括池长才都不愿意的,倒并不是两人对公安机关的所有干警都持怀疑态度,但由于不清楚每个干警的情况,在这件本来就比较复杂的案件上,小心谨慎总比疏忽大意好。
在现行的体制中,能够直接把人强行控制起来的,只有公安机关和纪检机关。当然公安机关是直接控制人最多的,不管一个人是什么身份,只要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可以将一个人强行控制起来;理论上讲纪委机关只能对具有党员身份的人在违反相关的纪律后对其进行强行控制,但由于不少案子的当事人不仅仅是党员,也有非党人员,这时候纪检机关就常常采用与检察机关联系办案的方式,把所有涉案人员全部控制起来。
检察机关也可能强行控制相关人员,但它本身不能直接控制人员,检察机关要强制控制相关人员,必须依托公安,由于公安机关来执行检察机关的指令。它不象公安机关和纪检机关,只要是他们觉得需要,就可以随时把人控制起来。
这三个能够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的机关,最让人诟病的就是纪检部门的“双规”,纪检部门的“双规”可以不受时间的限制,也不受任何部门的监管,只要他们认为需要,可以长期把一个人控制起来,并且没有任何部门能够监管。
好不容易想到的办法却感觉无法实施,包似正和苗左江都觉得有点沮丧。但为了确保丽春不因王未明车祸案再出现让人意想不到的事件,将苗左江控制起来是最好的办法。包似正知道,市委书记谭无忌和包似正本人都不愿意丽春再出现让全社会关注的事。特别是谭无忌,如果丽春再出现让人意想不到的恶性问题,他就是不引咎辞职,省委都会把他免了。
最后,包似正想过来想过去,决定还是以涉嫌失职渎职,由市纪委和市检察院联合对苗左江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本来就有查办失职渎职罪的职责,而苗左江作为县级干部,市纪委参与也名正言顺。
从包似正和池长才处理苗左江的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认识并感受到,只要组织上确定要对一个人采取强制措施,即使你没有任何把柄被人拿在手上,组织上都仍然会找到名目把你强行管制起来,不怕这个人在多高的位置上,有再大的权力,只要组织上决定了要处理他,最后都无能为力,只有束手就擒。在强大的组织面前,一个人真的是太渺小和太微弱了,没有任何人可以强大到能够和组织对抗的地步。
确定了对苗左江采取强制措施的办法后,想到苗左江是市委管理的正县级干部,要对一个正县级干部采取组织措施,必须市委书记同意,包似正便按程序先给书记谭无忌汇报,待谭无忌同意后执行。(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