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后三日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毕 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毕 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平行 分,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十日减 日及度各一,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至后,五 日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秋后,六日 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顺迟,差行。先疾, 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日行分,如晨迟准减 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见入 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入大 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日行一 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七 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于 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 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 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又留, 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仁 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 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入冬 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自入启 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置初日 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依平为定。 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雨水,及立夏, 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时交分, 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星伏去 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 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 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 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 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 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为 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交限 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其朔 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 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缩 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命以 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馀。若 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为 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一为少,二 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即名为半弱。 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 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不尽者,又三 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 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 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月,内 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值盈加 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 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道,去交五 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除之,所得 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别置为副。若 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即以 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即其半辰,还以法 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馀为 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减之, 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 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交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 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 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 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 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日出前 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道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蚀。 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寒露, 后交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日蚀术
不问交之先后,但去交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交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交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者,亦 蚀。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春,先交去半时,后 交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交去二时,后交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既, 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已 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日蚀分术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后,毕于立春,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足 减者,反以交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者,直以望差为 定法,不须减之。自入启蛰,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分,置 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交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日减二 千四百分,毕于白露。自入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不足减者, 皆如前,反以交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分依定。若入 大寒,毕于立夏,后去交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先交减之,后交 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足减者,蚀既。乃 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 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日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蚀甚东南。若在内道,初起西北,蚀甚东北。十三度已 上,正西起。亦据正南而言之。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馀乘入气日算,以十五除之。所得 以加减所入气为定日出人。从冬至至夏至,日出减之,日入加之。从夏至至冬至, 日出加之,日入减之。入馀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日校历人前历博士臣南宫子明
校历人前历博士臣薛 弘疑
校历人算历博士臣王 孝通
监校历大理卿清河县公崔 善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经,加于漏刻日出没二十四气下。
推月蚀加时术
右加有蚀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馀,日法而一,以课所近气不满夜半者,命日以 甲子算上注历。
推月蚀亏初复满先造每箭更筹用刻
倍月蚀日所入气夜漏半,二十五而一,为筹刻分,亦注于历下。
月蚀分用刻率 置月蚀分
推日月蚀加时定刻术
置日月蚀加时定馀。在辰半后者,加时法于时馀,以二十五乘之,三万九千一 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亏初复满术
置蚀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历损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损益, 值缩依其损谥,副为蚀定用刻数,乃六乘之,十而一,以减蚀加时辰刻,为亏初。 丈四乘馀之用刻数,十而一,以加蚀加时辰刻,为复满。
求所蚀夜初甚末更筹刻术
因其日日所入辰残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蚀初辰刻及分,减二刻十二分, 从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满更,即初蚀更筹。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 得甚后刻数加之,命即末更筹刻及分。日出前复满,日入后初亏,皆不注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