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一定业务范围内,按照特定需要而专门使用的公文,包括法规公文、司法公文、外交公文、军事公文、经济公文、公关公文等。
三、按公文的性质作用分
按公文的性质作用分,可分法规性公文、指挥性公文、知照性公文、报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
所谓法规性公文,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制定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法规性公文一般包括命令(令)、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等。
所谓指挥性公文,是指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指挥性公文一般包括命令(令)、决定、决议、批示、批复、意见等。
所谓知照性公文,是指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知照性公文一般包括公告、通告、通知、通报、公报、函、简报等。
所谓报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一般包括报告、请示等。
所谓记录性公文,是指用于记载、归纳会议议定事项的公文。一般包括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四、按公文的行文方向分
按公文的行文方向分,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
所谓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具有隶属关系的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所谓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所属下级机关发送的或向公众公布的公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批示、公报、公告、通知、通告、通报、批复、会议纪要、简报等。
所谓平行文,是指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为协商或通知有关事项而制发的公文。如函、通知、议案等。
还有一类公文,它既可以用于上行文,又可以用于下行文,还可以用于平行文。如意见、会议纪要等。这类公文又可称为通行文或泛行文。
五、按公文的收发方式分
按公文的收发方式分,可分为收文、发文。
所谓收文,是指本机关收到的其他机关(包括上级、下级和平级机关)送达的公文。
所谓发文,是指本机关发往外机关(包括上级、下级和平级机关)的公文。
六、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分
按公文的机密程度分,可分秘密公文、普通公文。
所谓秘密公文,通称密件,指内容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公文。它只能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传达和阅办,以确保机密的安全。密件又按涉密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密级。
所谓普通公文,通称平件,按阅读范围又分为内部文件和公布文件。内部文件指文件内容虽不涉及机密,但也不对外公开发布,只在机关内部运转的文件。公布文件是指向人民群众或国内外公布周知的公文,如公告、通告、法规类的公文,以及某些重要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七、按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分
按公文办理的时限要求分,可分常规公文、紧急公文。
所谓常规公文,是指按正常的速度、程序制发和处理的公文,通称平件。
所谓紧急公文,是指内容涉及到重要问题,需要从快制发和处理的文书。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可分为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八、按公文的载体分
按公文的载体分,可分纸质公文、电子公文。
所谓纸质公文,是指外在形式以各种纸张、纸板为载体的文书,是沿用时间最长、使用最普遍的文书。
所谓电子公文,是指在计算机系统中形式、处理、传输和存储的电子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