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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水库移民局听证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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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库移民工作,扩大移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维护库区社会安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水库移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库区移民群众的意见,保障库区移民群众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力。

    第三条听证的内容和范围:

    (一)水库库区淹没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二)水库库区淹没的青苗和地上附着实物的补偿标准;

    (三)移民安置的方式和安置地点的选择;

    (四)移民安置区的建设规划与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

    (五)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与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

    (六)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七)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公示后有较大异议的;

    (八)其他需要听证的事项。

    第四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批(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上报)前,公示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公示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计划,并告知移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代表产生的办法、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第五条移民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提出听证的书面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条听证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移民,且已推选代表可一同填写);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第七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要求听证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对申请人超过规定时间提出听证申请,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听证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人超过移民总户数20%以上(但申请人总数不能少于20户,单位按1户计)的,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20日内组织听证。

    第九条符合听证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申请后5日内自行协商推选或抽签产生参加听证会代表,但总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听证会代表产生后应在3日内书面上报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条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听证,并在听证会举行的7日前送达参加听证会代表和其他听证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

    (一)听证的事由和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应当包括水库工程的业主单位、水库淹没处理的设计单位以及地方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

    第十二条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召集。听证主持人由县(市、区)库区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听证会主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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