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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一村一品项目资金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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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型项目按产品所属农业产业类别分为种植业项目、畜牧业项目、水产业项目、林业项目和其他农业项目。

    第十七条涉农服务型项目按生产经营活动所属涉农服务产业类别分为: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运销、观光农业、其他涉农服务业。

    第五章资金使用方向

    第十八条山西省建设“一村一品”专业村省级项目投资,重点扶持制约“一村一品”专业村主导产业或产品发展的关键环节,包括:

    1、生产设施建设,主要包括生产过程或直接服务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的购置等。

    2、新品种、新材料等生产资料的引进、购置,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等试验、示范、推广费用。

    3、支持各类农产品的产品认证、品牌认证、地理标志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三品”认证,农产品品牌的宣传推介。

    4、化验、检验、监测经费。

    第六章资金扶持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由省、市、县、村共同投资。省级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章第四条之规定,根据各县(市、区)“一村一品”专业村任务切块下达各县(市、区)资金计划。省级资金为奖补资金,与市、县(市、区)资金和项目单位资金共同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专业村的规模大小和产业特点,奖补标准每村8-12万元。市县按照各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资金。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以及涉农部门要以“一村一品”为平台,加大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扶持“一村一品”建设。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一村一品”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实施方案评审结果进行审校,审校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二十二条“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在建项目可根据当地支农资金管理规定及要求预拨不超过项目扶持资金30%的项目建设周转资金,项目完成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报账拨付全部资金。具体报账办法由县农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资金按时拨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部门必须保证资金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厅、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同时,自觉接受同级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项目规定的,将停止对该县(市、区)建设“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的扶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地县(市、区)农委和财政部门向市农委、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市农委和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第八章验收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山西省“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由县(市、区)农委、财政部门牵头,吸收纪检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专家验收组,每年5月份对上年度项目进行验收。县农委会同县财政部门将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市财政部门。市农委会同市财政部门重点抽查本市“一村一品”专业村项目,并负责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报告验收结果。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随机复查。

    第三十条各市要根据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有关农业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对辖区各县(市、区)“一村一品”专业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与年度验收同步进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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