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关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激励和引导机关人员忠于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公务员法和我市有关效能监察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应模范地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秉公执法,努力做好行政执法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注重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分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德:是指政治素质、思想修养、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能:是指行政执法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及组织管理才能。
勤:是指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
绩:是指执法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
第六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机关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年终考核或单项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文化事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按其他规定应当给予表彰的。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诫勉,是指对群众反映较大或有一定问题,但又不构成违纪的机关工作人员及时提醒、警戒和限期改正的制度。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诫勉: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集体决定出现偏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室内部闹不团结的;
(三)工作作风不实,甚至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脱离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执行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不够严格,影响干部形象的;
(六)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民主评议中,优秀票和称职票合计达不到规定比例或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的(健康原因除外);
(八)组织认为需要诫勉的其他问题。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的诫勉由局纪检组、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民主集中制贯彻情况等,对照第八条之规定,提出诫勉对象建议名单,报局党委审定。
第十条诫勉对象确定后,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找被诫勉干部谈话,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由专人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被诫勉人员在诫勉谈话后的15天内,要在深刻反省、认真剖析的基础上,制定整改措施,报办公室、纪检组和分管领导;诫勉期满,要写出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诫勉期限一般为半年。诫勉期间被诫勉人员没有改正存在问题或出现新问题的,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