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订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按时完成者。
3。利用废料回收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奖励。
第六条员工奖励,以嘉奖3次等于记功1次,记功3次等于记大功1次。
第七条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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