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90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xx]719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院各项,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综合成绩不低于90分,考查科目成绩不低于良好,同等条件下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优先;
5。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院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6。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学院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每学年结束后,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2。各系成立以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评定工作小组,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将评定结果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后,将推荐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下发正式文件,然后将评审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获奖材料归入获奖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获奖学生,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或挪用。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行公示制度,以便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助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奖助学金申请资格;
2。如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公示、发放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