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等级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4。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非伤亡事故
一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基建停工16h以上或开掘工作面及各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的;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的;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基建的;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面停止掘进的;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min及以上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含100万元)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其他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二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h以上但不足16h或使开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h以上,不足3昼夜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min(含10min)的;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的;
开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的;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的;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的;
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的;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的;
矿区内积水较多,主斜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的;
其它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三级非伤亡事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4h或使开掘工作面、各系统停工4~16h的;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的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min以内的;
因水灾使一个开掘面停止掘进的;
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含10万元)的;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14、地面土建工程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xx~10000元。
2。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事故报告程序:
1)。在基建过程中发生工伤、及其他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煤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及时汇报值班矿长、煤矿值班人
员,并按规定通知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伤、死亡、重大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集团公司调度中心;
对于死亡事故然后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告应当在事发1h内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队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
经过、初步原因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
3)。发生事故的单位要迅速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要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调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安监站组织工程、调度、技术、等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要将重伤事故调查处理报
告书每月底前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2)。轻伤、重伤事故经调查处理后,工伤人员的工伤票据必须由单位安监站负责填报、审批,并在每月前统计上报公司安全监
察部门。重伤事故审批后要到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加盖工伤审核专用章,便于今后对重伤的管理及伤残等级鉴定。
3)。凡发生3人以下死亡事故,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煤矿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报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批复结案。凡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进行批复结案,山西鑫飞集
团及煤矿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4)、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由事故单位调度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机电、通风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安技部门派
人参加。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技部门。
5)、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煤矿生产调度部门负责组织业务保安部门组成调查组,安技部门派人参加。
调查处理结果报山西鑫飞集团。
6)。事故调查研究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7)。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提交事故。
(5)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调阅有关资料,行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或干涉事故调查
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分析
1)。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原则;
(2)依法办事、规范处罚原则;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4)科学分析、超前防范原则。
2)。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受伤部位;
受伤性质;
起因物;
致害物;
伤害方式;
不安全状态;
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指引发事故的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如误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范劳动纪律等;物的不安全状态
,如机械、物质、环境等方面的事故隐患等。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管理上出现纰漏,或没有有效预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事故发生,或造成事故后果扩大的因素,包括:
(1)设计、技术、管理机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2)劳动组织不合理;
(3)未经培训或教育培训不够,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4)没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健全、不完善;
(5)对现场工作缺乏应有的检查、指导或指导错误;
(6)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
(7)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
(8)其他。
5)。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事故调查研究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者。
直接责任:凡是导致事故发生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产生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等间接原因的人员责任属间接责任。
事故责任人员一般分为四类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和一般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主要是指因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人员。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属于间接责任,
主要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包括现场班组长、监护人员、区队管理人员、科室业务管理人员、矿(厂、处、公司)级领导。其中
领导责任以分为: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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