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矿职工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发展煤矿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煤矿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矿委的政治思想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矿总经理、矿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矿长的工作汇报,审议煤矿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矿委提出的企业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工资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
三、评议、监督企业干部,并提出奖惩、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
四、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问题时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矿委提出建议,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报告。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力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以车间为单位,由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
第九条职工代表由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等组成,干部为职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中途如有职工代表离矿,则通过补选的办法,产生新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矿长、煤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如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人员的素质。
五、接受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