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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工业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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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制订管理办法。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的、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理线路图、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能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技术特征、维修发行动态变化资料的设备卡片和设备台帐,并定期核对,做到记录正确,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和考核。企业的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设备完好率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数量每季累计一般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50%,多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25%。

    大、小修理分两面个等级,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一等,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等。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工艺要求者为一级,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级。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合格,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不合格。

    设备故障率以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发生的故障计算,故障停台台班数指当班不能修复的故障台数。

    设备维修费用包括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规定表式按季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设备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一般设备事故:由企业自定。

    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纤设备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按季如实统计上报主管部门。

    特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企业应制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于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改进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配件、器材的购置、制造、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工具、容器、衡器、仪器、仪表等应做好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机修、动力和空调部门要加强计划、调度和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适应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维修的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设备维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六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纺织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设置设备管理工程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专门人才。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会同教育部门举办技术学校或技术培训班培养维修技术工人。

    第三十八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教育培训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维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机、电、仪一体化”维修技能和“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定期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成绩均应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奖励、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职工和集体,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奖励。

    (一)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促进生产发展及在行业设备检查评比中取得优胜的;

    (二)发现设备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

    (三)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改进设备、仪器、装置有重大技术突破的;

    (五)在维修技术方面有改革创新并有推广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

    (七)参加维修技术操作比赛,获得操作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运行状况恶化而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进行生产,由此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四)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设备因保管不良造成报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是全国性的基本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文章来源:中华纺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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