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及记大过等次以上处分的,分别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80%、100%。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本学校绩效工资的平均值(扣除班主任津贴后的平均值):
(1)在中心学校担任督导员以及专职总支书记、副书记、专职工会主席;离退休不远由组织安排休息的。
(2)挂职、抽调中心工作的。
7、男教师年满58周岁、女教师年满53周岁,由组织安排休息的,享受绩效工资人均值的80%。由组织安排休息的教师不允许到私立学校任教,否则按规定扣除本人的所有工资及津补贴。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1)一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的、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
(2)一学期非组织安排脱产学习两个月以上的;
(3)停发工资的。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1、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绩效补贴总额
-------------×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
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
2、班主任津贴的分配
班主任津贴(全年按10个月计)标准根据基数和学生数设定:小学每月基数为30元,累加每生每月0。5元,小学班主任月津贴不得超过60元。班主任津贴在全校绩效工资总额中扣除。班主任津贴依据中心学校考核结果按得分率发放。
按班额月发放标准×考核得分÷100=班主任个人月津贴
六、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于每年12月份上报考核方案和考核分配结果,由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通过个人账户直接划拨到教职工个人工资卡上。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办法完善具体考评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半数以上人员同意。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考评方案(细则)报县教育局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3、中心学校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4、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八、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奖励性绩效工资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将奖励性绩效工资挪作它用。
3、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