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国“两会”又在北京召开。在网上,网友们就关于改变退休政策问题的呼声很高,要求按照年龄和工龄相关标准退休的建议也越来越多。作为一名公民、一名深受按年龄退休的受害者,我非常赞同网友们在这方面提出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应该引起国家领导人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了。
我国现行的退休制度,仍然是依据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实施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都可以退休。暂行办法出台距今已30多年了,政府在干什么?恐怕只有中国才会有30多年不变的暂行办法了,真可以载入吉尼斯纪录了。在暂行办法中,只依据年龄而不看工作年限长短的“一刀切”规定是不科学的,也是不与时俱进的。特别是对男性的规定,已不适应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
例如:在我国从事文艺、体育等方面工作的人中,有部分人员因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工作需要,从几岁、十几岁就参加工作。如果按男60周岁退休,那这部分年龄很小就参加工作的人,势必要工作到40-5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退休,这不免不人性化。从某种角度讲,暂行办法已强制这部分人要比正常年龄参加工作的人多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更不用说这部分人从少儿时代就背上了工作的担子,这是一种很不平等的现象。我本人今年53岁,工龄已满39年,如果按照60周岁退休,我还要继续工作7年,到退休时我就要工作满46年了。心里真是有一种被剥削的感觉。
由于这部分人的职业特点,如:戏曲院团的武戏演员、歌舞院团的舞蹈演员、杂技院团的杂技演员、体育团队的运动员等等,要从事常人无法想象的肢体运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身患职业病或伤残,已基本上不能将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延续到法定退休年龄。这部分人,从全国总的劳动力人口数量来看,所占比例非常小。另外,自国家恢复高考以来,文艺、体育等行业,已很少自己培养学员,更多的是来自各类艺术、体育院校的毕业生。这就从根本上减少了这类人员的增加,可以说,对国家的养老金的收缴不会有大的影响。
因此,建议对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按年龄退休的刚性定位进行修改,将工龄也做一个退休的条件规定下来,兼顾工龄长的人自主选择按年龄退休或按工龄退休的弹性原则。即在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按年龄退休,而不能胜任工作或虽然能胜任工作但本人不希望继续工作的,可以选择按工龄退休的弹性政策。盼望着这一天早日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