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规范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提高扶贫工作效益,按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建立并推行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告、公示的对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的扶贫资金,以及与上述资金相关的扶贫项目。
二、公告、公示的主要内容
扶贫资金的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
扶贫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及结构,项目效益目标等。
三、公告、公示的范围和形式
1。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告或公示。
2。应在实施乡镇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3。原则上扶贫资金的分配以公告为主,扶贫项目安排应将公告与公示结合起来,能公示的,都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接受监督。
4。对扶贫资金及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5。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或公开栏(墙)告示等形式进行公告或公示。
四、公告、公示的时限
项目安排在获得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告期为7天。
五、反馈意见的受理
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
扶贫资金及项目公告、公示工作由镇财政所和民政办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扶贫项目和扶贫资金由镇政府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