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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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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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