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1月14日商务部网站公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xx年;专用校车使用xx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xx年,其他摩托车使用xx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xx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xx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xx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xx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xx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xx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xx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xx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xx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xx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xx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xx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xx年,其他摩托车使用xx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xx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xx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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