饼,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宋律跟后世ttt<陷颇多,但跟唐律及其以前法律相比,也有可圈可点之处
苞唐朝相比,宋代法制最有特色的应该是民事立法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宋代社会结构的变革,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民事关系日益复杂化,因而推动了民事立法的发展
宋代以前,豪强世族及部分平民才有资格在民法关系中作为独立当事人,对主人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的部曲、客户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而宋代的佃客与婢仆由过去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转化为民事权利主体,可以以自己的意志参与民事活动,并可因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与主人对簿公堂,寻求司法救济,民事权利主体的范围已比以前大为扩大
宋代土地买卖盛行,土地所有权转移频繁国家制定了关于土地交易需要输钱印契,即不动产买卖必须到官府纳税,并由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红契”、“赤契”具有一定的公证意义,因此宋人称“官中条令,惟(田地)交易一事最为详备”此外还有过割赋税、卖主离业等等程序,田宅典买卖的契约格式已经相当周详完善“典卖田宅,条令所载契要格式备矣”反映了宋代对保护所有权和调整所有权法律关系的重视宋代的买卖、借贷、租赁、抵押、寄托、典当、雇佣等行为,都要订立契约,有关契约的标的、价格、期限、担保,不履行的责任及债的消灭等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宋代维护债权人利益、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的担保法,都远远详于前代尤其是强调物的担保,加强对出典及设押业主所有权和回赎权的保护
这种契约精神颇得卢俊义的赞赏,在民商法中继承了这种契约精神
宋代的婚姻法在继承唐朝的基础上也有较大的变化,宋代的妇女在特定的条件下有了法定的离婚权例如“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妇女的改嫁条件有所放宽,宋哲宗元祐年间作出新规定:“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缩短,可使寡妇再嫁减少一些障碍,这对传统礼制是一突破这一点也写进了齐国的婚姻法
宋代的继承法规在继承形式上。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可以遗嘱继承女子在继承方面权利有所扩大,在没有兄弟继承的情况下,在室女可以继承家庭的全部财产“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出嫁女、归宗女也有了前代所无的部分财产继承权在户绝财产的继承中。嫁女的继承权大于立继、命继子孙这是宋代继承法最突出的变化。也是宋代法律维护私有权的突出表现在收养方面,对异姓子的收养也有所放宽,尤其是妇女在收养方面的权利有了很大的变化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无子且未确立继承人便已去世,其妻拥有无可争议的代夫确立继承人的权利“在法:夫亡妻在者,从其妻,尊长与官司亦无抑勒之理”:精神也表现在齐国继承法里
宋代司法制度有了明显的发展,主要是加强对各级官员依法判案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宋代为了杜绝胥吏徇情枉法的弊端,规定地方长官必须要亲自审理司法案件“在法,狱必长官亲临”“州县不亲听囚而使吏审者,徒二年”制度,有利于防范胥吏在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显然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为了保证判决的客观公正,宋政府还制定了司法审判中“分司”的规定,即负责审问案情的官员只能对诉讼中的证据进行收集与判断,查明案件的事实,而不得过问判决的情况,另由专门负责检详法律条文的官员,查出与案件判决有关的法律条文,提供给长官作为判决的依据宋代在州级政府所设置的司法参军,其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对案情的审理结果,选择有关适用的法条,提供判决依据审理机构与检法机构各司其职,不得沟通,违者处刑“录问、检法与狱官吏相见者,各杖八十”由法司检出适用法条,然后判决这种“审”与“判”由不同的机构负责的作法,对于防止司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是宋代司法制度中一
重要的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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