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局纪律书记同股室负责人谈话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和中纪委关于实行“局纪律书记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的规定,健全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全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实行局纪律书记同股室负责人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事前防范,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三)本暂行办法所指的谈话制度,纪委书记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围绕加强班子与干部个人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勤廉效能等目标集中或单独谈话,收集相关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等。
(四)被谈话的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政纪,主动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切实总结工作、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和履职水平。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有:
1、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人及班子成员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3、听取被谈话人汇报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4、听取被谈话人对上级组织的意见、建议;
5、听取被谈话人对局纪委的意见、建议;
6、谈话人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被谈话人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指出,并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谈话:
1、职务晋升或变动时,进行必要的党风廉政教育;
2、有不廉洁行为或违纪苗头时,进行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3、有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一般问题时,进行澄清或者诫勉谈话;
4、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例行监督检查,听取情况汇报,进行廉政谈话;
5、组织认为需要进行谈话的其他问题。
(七)谈话的方式一般采取个别谈心、交心的形式,特殊情况可集体谈话。谈话人可以请被谈话人到局纪委谈话,也可以到被谈话人所在地进行谈话或根据需要指定临时谈话地点。
(八)谈话的程序及要求:
1、对被谈话人的谈话,由局纪委常委会统筹安排,区局纪律书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对被谈话人谈话时间;
2、局纪委书记做出谈话决定后,由局办公室提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被谈话人;局纪委书记进行谈话时,局办公室应派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3、谈话人根据谈话范围和内容向被谈话人提出需认真回答的问题。其间明确要求被谈话人改进或纠正的问题,被谈话人应及时改进和纠正,并向局纪委书面报告结果;
4、被谈话人针对谈话意图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如当时不能解释和答复的,谈话人可以通过一定时间与程序的研究后,将有关情况反馈被谈话人。
(九)谈话应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谈话应注意保密,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单位、姓名,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谈话情况要及时向局纪委汇报,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二、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任前廉政谈话是为了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正确用权能力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构建预防腐败工作机制。
(二)廉政谈话的对象: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拟提任的股科级以上干部廉政谈话由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任前谈话内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不断增强“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意识,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监督,努力经受权力、名利、金钱、美色考验。
2、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权力观,规范权力行为。
3、增强党风廉政责任意识,切实承担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职责。
4、提任干部新岗位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
5、根据信访或其它渠道反映,提醒拟提拔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应重点加以注意的问题。
(四)单独任前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前公示结束之后、正式任命宣布之前。对干部的谈话,由局纪委书记主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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