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了加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晋餐饮。
第4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5条 货币资金业务的采用岗位责任制,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要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货币资金的岗位设置如下:
一、支付申请人:是货币资金的支付提出申请的部门或个人,支付申请人应对支付申请业务及有关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人:支付申请人的主管经理和出纳是支付申请的审核人。主管经理的职责是了解支付申请业务的详细内容,并保证支付申请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本店出纳的职责是保证有关单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计算的准确性。
三、批准人: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是支付申请的批准人。批准人应对支付申请的业务应有足够的知晓,并合理地保证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付款人:出纳员为付款人。只有审批齐备的报销单,出纳员才应付款,如手续不齐的,由申请人补齐后再付款。
以上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两项或两两项以上的岗位。
第6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7条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的支付都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第8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9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格禁止收款不入帐的违法行为。
第10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出纳人员对经过审核批准的付款申请进行必要的复核,复核无误后支付,并在原始凭据上盖明现金(银行)付讫章,出纳员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帐册和电脑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11条 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报董事会审批批准后支付。
第12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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