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13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及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对出纳员负责的库存现金采用限额管理。库存现金限额由财务负责人确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14条 现金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15条 各部门当天收入的现金要及时上缴财会部门,财会部门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第16条 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应遵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第17条 本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也不得在同一个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第18条 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19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20条 每月月未,由会计人员及时核对银行帐户,或由出纳员核对会计人员审核,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对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帐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21条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个人现金必须与公司资金分开保管。
1.定期盘库点:每月十五日和三十日结账日下班前三十分钟,由财务人员对出纳员的库存现金进行监盘库。
2.不定期盘库点:财务负责人根据需要可不定期要求出纳员对现金盘点,并亲自或指定会计人员进行监盘。
盘点后应编制现金盘点表,由出纳员及监盘人员签字,并报送财务负责人。对短缺及盈余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第22条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支票和贷记凭证由出纳员保管,并专设登记簿,记录支票的出票人、出票日期、背书人、被背书人、金额及存放状况,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第23条 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24条 单位应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25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26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