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
1、公务员的概念和范围
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包括在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公务员的权利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有保险、福利待遇;有权参加培训;提出批评和建议权;有权提出申诉和控告;有权要求依法辞职;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公务员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义务;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国家根据管理公务员事务的需要,依法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工资、辞退、退休等事项实施管理的组织。
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系统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机构等内设的人事局,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中设立的人事部门构成。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指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职权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公务员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公务员管理规范;
(2)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的人事机构和下级人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3)对某些管理事务进行跨部门地区的组织协调;
(4)根据管理权限的划分,行使审核、审批权;
(5)对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2、部门管理机构
公务员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是各部门内部的人事机构。
部门管理机构,受本部门行政首长的领导,对其负责,同时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本部门执行公务员管理的职责。主要职权有:
(1)录用权;
(2)考核权;
(3)奖惩权;
(4)升降权;
(5)任免权;
(6)辞退权;
(7)其它人事决定权。
(二)公务员管理制度
1、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1)公务员的职务
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是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从副科长到总理的10个层次。
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在各级行政机关中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包括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2)公务员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分为15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国务院总理:1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2-3级;
(3)部正职、省正职:3-4级;
(4)部副职、省副职:4-5级;
(5)司正职、厅正职、巡视员:5-7级;
(6)司副职、厅副职、助理巡视员:6-8级;
(7)处正职、县正职、调研员:7-10级;
(8)处副职、县副职、助理调研员:8-11级;
(9)科正职、乡正职、主任科员:9-12级;
(10)科副职、乡副职、副主任科员:9-13级;
(11)科员:9-14级;
(14)办事员:10-15级。
2、录用、任免与培训
(1)录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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