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权利:
(一)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对适用法律等进行陈述;
(二)查阅对方提交的材料;
(三)因正当理由无法在听证前提交证据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在听证时提交;
(四)可以在听证时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听证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规定听证会场纪律,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对于违反听证会场纪律、扰乱听证秩序的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时,行政复议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停止。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案由及听证会场纪律;
(二)主持人核实当事人身份,询问各方对参加听证人员有无异议;
(三)主持人介绍行政复议机构参加听证的人员并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四)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明确行政复议请求;
(六)被申请人宣读行政复议答辩书;
(七)参加听证的第三人陈述观点;
(八)主持人总结焦点问题;
(九)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针对焦点问题依次举证、质证、辩论;
(十)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一)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未在听证会上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简易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xx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