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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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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人事作业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使公司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三、本公司如有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临时员工的管理依照或其它相应规定,或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关于试用、实习人员,新进员工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办理或修订之。

    第二章录用

    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纳入聘用计划并办理甄选事宜。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的甄选,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要条件为准。采用考核和面试两种,依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

    第五条:新进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五、服务。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四、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因品行恶劣,曾被政府行政机关惩罚者。

    七、体格检查不合格者。经总经理特许者不在此列。

    八、其它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第八条:员工如系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或特定性工作,视情况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第十条:员工录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二条: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强化品质意识,圆满完成各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四、爱护公物,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公司财物携出公司。

    五、工作时间不得中途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六、员工应随时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宿舍及公司其它场所的环境卫生。

    七、员工在作业时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八、员工应团结协作,同舟共济,不得有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搬弄是非或其它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九、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十、员工对外接洽业务,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不得有损害本公司名誉的行为。

    十一、各级主管应加强自身修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和满意程度,加强员工安全感和归属感。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公司总部: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以后如有调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所有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日处理。

    第十五条:实行弹性工作制的,采取由各部门主管记录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含加班时间),本人确认,部门备案的考勤方法。

    第十六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在卡上签字或书面说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者需经主管签字证明。

    6、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处。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处。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奖金。

    4、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除名,不发给资遣费。

    第四章待遇

    第十七条:本公司依照兼顾企业的维持与发展和工作人员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以贡献定报酬、凭责任定待遇,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八条:员工的基本待遇有工资、奖金和补贴。

    第十九条:月薪工资在次月15日前发放或存入员工在内部银行的帐户。新进人员从报到之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

    第二十条:按国家规定,员工除星期日休息外,还享有以下有薪假日:元旦:1天(元月一日)春节:3天(农历初一、二、三)劳动节:1天(五月一日)国庆节:1天(十月一日)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可临时安排员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一条:一般员工连续工龄满二年时间后,每年可获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6天,工龄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长2天,最长15天。员工探亲假期间,原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探亲可以报销火车硬座票及长途汽车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负责。未婚员工探亲只能探父母,已婚员工探亲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第二十三条: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员工不能享受探亲的路费报销,可以享受假期。连续工龄每满四年可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费,不另给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春节休假或探亲的员工,不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节假,在公司工作的职工按国家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或值班补贴,如安排补休,则不计发加班工资和值班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于放弃休假或探亲假的员工,公司给予其应休假当月全部收入的奖励。

    第六章请假

    第二十六条:员工请假和休假可分为八种,其分类、审批及薪资规定见本制度附表。

    第七章加班

    第二十七条:加班费的计算:一般员工加班工作时间记为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以半小时为计算单位,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100%计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时间按实际加班工作时间的两倍计算,加班工资按原基本工资标准的200%计算。

    第二十八条:责任人员平时加班工作时间,经部门经理认有效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在考核月度奖金中加以考虑。

    第二十九条: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计有效工作时间外,就其加班时间按旷职(工)论处。

    第八章出差

    第三十条:公司要根据需要安排员工出差,受派遣的员工,无特殊理由应服从安排。

    第三十一条:员工出差在外,应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遵纪守法,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费用。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出差的员工按规定标准给报销费用和交通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见公司的意见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及时向主管叙职,并按规定报销或核销相关费用。

    第九章培训

    第三十四条:为提高公同工的业务、知识技能及发挥其潜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资源能适应本公司日益迅速发展的需要,公司将举行各种教育培训活动,被指定员工,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新员工进入公司后,须接受公司概况与发展的培训以及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岗前专业培训,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合格者方可上岗。新员工培训由公司根据人员录用的情况安排,在新员工进入公司的前三个月内进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三十六条:员工调职前,必须接受将要调往岗位的岗前专业性培训,直到能满足该岗位的上岗要求。特殊情况经将调往部门的主管同意,可在适当的时间另行安排培训。

    第三十七条:对于培训中成绩优秀者,除通报表彰外,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物质奖励,未能达到者,可适当延长其培训期。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有员工的培训情况均应登记在相应的员工培训登记卡上,员工培训登记卡由人事部保存在员工档案内。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员工在业余时间(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任务的完成)内,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训予以鼓励,并视不同情况可给予全额报销学杂费、部分报销学杂费、承认其教育和培训后的学历等支持。

    第十章调职

    第四十条: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员工的职务或工作地点,被调员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职。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主管在调动员工时,应充分考虑其个性、学识、能力,务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才职相称”。

    第四十二条:员工接到调动后,限在一月内办完移交手续,前往新职单位报到。

    第十一章保密

    第四十三条:员工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应对上级领导全部公开,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个人公开或透露。

    第四十四条: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职务上的机密,凡是意见涉及公司的,未经上级领导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四十五条:明确职责,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小道消息的传播。

    第四十六条: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

    第四十七条:树立保密意识,涉及公司机密的书籍、资料、信息和成果,员工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或偷窃,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第四十八条:发现其他员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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