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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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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 第十二章考核

    第四十九条:员工考核分为:

    一、试用考核:员工试用期间(三个月)由试用部门主管负责考核,期满考核合格者,填具“试用人员考核表”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裁批准后正式录用。

    二、平时考核:由各部门依照通用的考核标准和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进行,通用的考核标准和考核表由人事部与经理室共同拟制及修订,具体的工作指标考核标准由部门经理负责拟制及修订。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每6个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员每三个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员可由主管和副总经理决定其考核的密度。

    第五十条: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考核结果由各部门保存,作为确定薪酬、培养晋升的重要依据。部门经理及其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由总经理室保存,作为确定部门业绩、对公司的评价、薪酬及奖励、调职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有营私舞弊或贻误行为。

    第十三章奖惩

    第五十二条:员工的奖励分为以下三种:

    一、嘉奖:由员工的直属主管书面提出,部门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二百元的现金或纪念品

    二、表彰:由员工所在部门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批准,奖给不超过一千元的或纪念品,同时由总经理签署表彰证书。

    三、特别奖:由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书面提出,总经理及相关委员会评议后,总经理批准,并由人事部备案,每年公布一次,员工除奖给一定额度的奖金和发给由公司总经理签署的证书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晋升1—3级工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按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二、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五、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六、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七、发现职责外的危机处理,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防止损害者。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

    一、对销售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三、遇有意外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四、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五、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绩者。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授予特别奖:

    一、兢兢业业,不断改进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热情为用户服务,经常得到用户书面表扬,为公司赢得很高信誉,成绩突出者。

    三、开发新客户,市场销售成绩显著者。

    四、对有其它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表率者。

    第五十六条:员工的惩罚分为五种:

    一、罚款:由主管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员工所属部门经理批准后执行。

    二、批评:由员工的主管或有关人员书面提出,报部门备案。

    三、记过:由员工所属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报人事部执行,并下达通知,受记过者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四、降级: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审核批准后报人事部执行。

    五、除名:由员工所属部门经理书面提出,主管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罚款或批评:

    一、工作时间,擅自在公司推销非本公司产品者。职责所需,经批准者不在此限。

    二、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或佩带规定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八、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

    九、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十、对同事恶意辱骂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十一、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二、公司明文规定其它应处罚款或批评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受较大损失者。

    二、损毁公司财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变更作业方法,使公司蒙受较大损失者。

    四、一个月内受到批评超过三次者。

    五、一个月内旷工职(工)累计达二日者。

    六、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者。

    六、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级:

    一、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兼职者,或在外兼营事务,影响本公司公务者。

    二、一年中记过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谣言或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实际影响较轻者。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对同事暴力威胁、恐吓,影响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斗殴者。

    三、在公司内赌博者。

    四、偷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属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毁、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级二次者。

    八、无故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累计达十二日者。

    九、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营业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三、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五、参加非法组织者。

    十六、有不良行为,道德败坏,严重影响公司声誉或在公司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者。

    十七、其它违反法令、规则或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四章福利

    第六十一条:试用人员试用期间不享受意外医疗保险,其自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为一般员工办理意外医疗保险,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十三条:公司可为员工临时安排住房(外地户口或市内交通不便者),员工按成本支付租金。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年终奖金的评定方法及额度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确定。

    第十五章资遣

    第六十五条: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对员工予以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拒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员工的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员工对所担任的工作确不能胜任,且无法在公司内部调整时。

    第六十六条:员工资遣的先后顺序:

    一、历年平均考绩较低者。

    二、工作效率较低者。

    三、在公司服务时间较短,且工作能力较差者。

    第六十七条: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随时通知。

    二、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四、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第六十八条:员工自行辞职或受处罚被除名声,不按资遣处理。

    第六十九条: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者,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工资。

    二、在公司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二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的工资。

    三、在公司连续工作二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发给其资遣当月2倍的工资。

    四、在公司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发给其资遣当月3倍的工资。

    五、若因公司亏损、破产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导致不能正常经营,资遣费的发给标准依临时董事会研究制定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章辞职

    第七十条:员工因故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填具“辞职申请”经主管报公司批准后,办理手续。并视需要,开给离职证明。

    第七十一条:一般员工辞职,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请:责任人员辞职,根据职级的不同,需提前2—3个月提出辞职申请。

    第七十二条:辞职的手续和费用结算,按公司文件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章生活与娱乐

    第七十三条:公司向员工提供部分生活用具,并有组织地开展一些娱乐活动,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要。

    第七十四条:公司鼓励员工自己解决住房问题,并适当向新员工提供住宿以减轻员工的实际困难。

    第七十五条:员工租住公司住房时按实际价格交纳房租、水电费、管理费及共它费用。

    第七十六条:公司若提供膳食服务,将按实际价格向员工收取餐费。

    第七十七条:公司反对员工生活上的腐化,禁止员工加入打麻将之类的消磨意志的活动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活动。

    第十八章安全与卫生

    第七十八条:本公司各部门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九条: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各项规定,以保护公司和个人的安全。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有关办法的制定:有关本公司员工的(1)考核(2)职位职级晋升(3)年终奖发放(4)荣誉(5)退休(6)抚恤(7)各种津贴给付等,其方法另行订之。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总经理办。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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